报道 记者从国家能源局获悉,2月8日,国家能源局修订印发《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行为(下简称并网安评),提升发电机组并网安全运行水平,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日前,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就并网安评工作的意义、组织形式、工作效果、修订原因、修订内容、涉及的相关机组、承担的中介机构和收费标准等八个方面的相关问题进行答。其中取消五年一次的强制并网安评,中介机构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等措施对于简化并网安评程序,强化并网安评质量管理,减轻企业负担作用明显。
取消五年一次的强制并网安评
相关负责人称本次《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有三个方面:其一,将原《办法》适用范围由按照机组类别和容量划分修改为主要适用于由地(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理的发电机组,且增加了发电机组基本定义,发电机组基本定义包括了机组类别。《办法》修订前后评价范围基本没有变化,但更能直观地从电力系统的角度体现并网安评工作主要是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主要思想。其二,取消对已投运机组每五年一次定期开展并网安评的强制要求,修改为“新建、改建或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通过并网安评。已运行发电机组涉及并网安全的主要设备或系统经过改造的,应按本办法进行并网安评”,既体现了并网安评作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对新建、改建或扩建发电机组的强制规定,又体现了简政放权的思想,取消对已运行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定期审核。其三,将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发电机组调度关系组织并网安评工作,修改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辖区内发电机组并网安评工作”,主要考虑是:日常安全监管工作都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监管,将并网安评与日常工作结合更有利于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能。
按照《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并入电网、并且由地(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理的新建、改建或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通过并网安评;对于已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其涉及并网安全的主要设备或系统经过改造的,也应进行并网安评。并网发电机组包括火力发电机组、水力发电机组、核电机组(非核岛部分)、太阳能发电站和风力发电场等在内的各类发电设施。
具体工作由中介机构承担
对于用户最为关心的并网安评的承担机构和收费标准,相关负责人表示:总体上来讲,与并网安评工作相关的单位主要包括电网企业、发电企业、能源监管机构、电力行业协会、电力科研院所、以及在电力行业内长期从事安全服务相关工作的其他企业或机构。就具体评价工作来讲,并网安评涉及并网发电机组的电气一次设备及系统、电气二次设备及系统、调度运行及安全管理等多方面内容,评价工作具有专业性强、涉及面宽、工作量大等特点,要求评价单位熟悉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能力,并且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网安评在查评并网发电机组及相关系统本身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时,还要核查并网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一次调频功能、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等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紧密相关的一些功能是否满足所在电网有关安全要求,这就要求评价单位在查评时保持相对中立,保证评价公平公正。
为此,按照国家有关市场能决定和能管好的应交由市场来办的精神,并网安评主要由业务能力和资质满足要求的电力行业协会、电力科研院所、以及在电力行业内长期从事安全服务相关工作的其他企业或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来承担。
没有全国统一的并网安评指导性收费标准
那么,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能否制定统一收费标准?
该负责人称,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中介机构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目前,没有全国统一的并网安评指导性收费标准,除极个别省份物价部门会同原电监会派出机构制定了指导性收费标准外,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未出台指导性收费标准,并网安评主要采取行业自律标准,由发电企业与中介机构协商确定。有关单位曾经研究过并网安评收费标准问题,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各发电企业经营状况以及各类发电机组并网安评工作量差异较大等原因,难以形成全国统一的并网安评收费标准。
相关负责人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作用和意义主要是并网安评是强化厂网界面管理,提高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稳定性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对全面诊断和评价并网发电机组安全运行能力,有效管控发电机组涉及并网安全的重大隐患和风险,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国家审改办已继续将并网安评作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予以保留。